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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全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全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工作的通知
(川知发〔2011〕59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知识产权局、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四川省知识产权战略,规范和完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全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进展情况,我局决定加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统计工作是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的日益凸显,特别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指标已逐步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知识产权统计信息已成为各级政府制定宏观政策的重要依据。试点示范统计信息是反映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基础性信息,是知识产权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参考。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统计工作,是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事关全局,责任重大。近年来,省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五个一”(印发一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南,制定一套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范,编发一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动态,编制一套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统计报表,建立一个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例会制度)试点示范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试点示范工作要求,不断完善试点示范统计制度,逐步形成了适应试点示范工作发展需要的统计体系。但目前的试点示范统计工作仍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还存在一些地方和个人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着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及迟报、拒报现象;统计数据质量还不高,统计信息、咨询、监督在一些方面还不能很好满足知识产权局管理需要等问题,迫切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因此,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和各试点示范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范围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包括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园区、强县和企事业单位,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园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精神和新形势的客观需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制度分为区域试点示范和企事业单位试点示范两大类。区域试点示范包括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和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试点示范包括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和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另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开展的其他属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范围的单位也应当纳入统计,不得遗漏。

  三、认真做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定期统计报表工作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定期报表主要是指《四川省城市(强县、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统计表》(附件1)和《四川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统计表》(附件2),每年7月上报当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每年1月上报上一年的统计数据。为提高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定期报表数据质量,必须坚持三项原则和三项制度。

  三项原则:(1)及时性原则。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类定期报表,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报的要事先说明原因。(2)准确性原则。定期报表中的各项指标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如按规定时间上报确有困难的,可依据上期报表科学测算,逐月核实。(3)完整性原则。定期报表内容必须齐全完整,不能漏项或缺报,相关指标数据要符合区域或企事业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工作内在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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