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制度:(1)及时反馈制度。各级知识产权局和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应及时将统计报表及有关总结、分析报告和典型材料向上报单位反馈;(2)报表考核制度。省知识产权局将定期报表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对各市州和试点示范单位年度评比考核范围,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必要条件。(3)定期通报制度。省知识产权局将定期通报报表上报单位执行定期报表制度情况,包括报表质量、上报时间、上报方式、分析材料质量等。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和各试点示范单位的统计人员要互相支持,通力合作,确保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定期报表高质量完成。
四、重视搞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情况的统计分析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分析是知识产权统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统计工作的重要成果,是正确判断试点示范工作形势,及时反映试点示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决策的基础性资料。从事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工作的同志要善于发现、分析、总结规律性、趋势性和方向性的问题,并结合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新鲜材料,做好统计分析,向所在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有份量的咨询意见。统计分析应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避免数字文字化、内容简单化、分析表面化现象。
五、努力提高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数据的质量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各级知识产权局和统计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统计数据质量。一是实事求是,扎实工作,如实统计、整理、上报统计资料;遵守职业道德,绝不编造虚假数据。二是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各级知识产权局要督促、帮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各项统计管理制度,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确保原始数据的准确可靠。要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工作与企业登记备案、产权登记等基础性工作结合起来。三是建立统计数据领导负责制。对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数据,特别是对构成社会热点的重要数据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实行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四是加强统计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制度,改变单一的统计调查模式,推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统计调查方法。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适时实施重点调查或典型调查。五是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体系。统计人员要真正负起责任,加强表与表之间审核、重要数据的逻辑区间审核、动态对比审核以及表内相关指标的逻辑审核,从技术上把住数据质量关,最大限度地减少统计误差。
六、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要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工作高度重视,摆上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工作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各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要明确1人以上知识产权工作联络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并在物力、财力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和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工作,统一汇总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强县的知识产权局要认真做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统计工作,统计报表直接报省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