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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川教〔2011〕88号)


各高等院校,各市州招考委、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切实规范高校办学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任何形式脱产性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各普通高等院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坚决停止招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切实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1]4号)“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各级招生部门要继续执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50号)等文件规定,强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报名资格审查,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报名:“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成人高等教育应尽快回归到“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的发展定位上来。

  二、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联合办学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校外合作办学审批、检查和监管制度,慎重选择成人高等教育联合办学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有关联合办学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校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严禁高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严禁校内非法人单位(二级学院、系等)和个人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严禁将招生权、办学权以任何方式授予任何校外机构和自然人;严禁高等学校未经备案,擅自设立校外分院、函授站、教学点、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等办学单位。各高校应切实加强对联合办学合作方的监督管理,确保合作过程依法运行,规范办学,提高质量。

  各主办高校不得允许联合办学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擅自冠名挂牌、擅自更改名称,挂牌名称须以省教育厅备案、公示的为准;不得允许合作方以任何方式衍生、分设多级教学点;未经主办高校、所在市(州)教育局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合作方的办学地址;不得允许合作方自行制作、发布任何与联合办学有关的招生宣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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