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禁任何形式的虚假招生宣传
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必须由主办高校统筹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工作的职责和权利。各高校必须在校园网上开辟成人教育专栏,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学、业余)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录取规则、学习方式、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类型及发放、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关键信息,各种招生宣传活动,其内容必须与公布信息相符,不得模糊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须参加成人高考的学历教育与网络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的区别。严禁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擅自发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和广告,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外省教育厅备案,地方属高校及其合作方不得跨省进行招生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成教生源。严禁委托校内外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和组织生源;严禁非法泄露、倒卖学生信息,有偿提供、组织、接受生源;严禁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批录取以“预科生”、“跟读生”、“进修生”、“免试生”等名义提前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
四、严禁违反财经纪律
各高校必须承担起成人高等教育收费主体的责任,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严禁由合作方自行或代为收取费用,严禁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名单独设置收费项目,严禁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捆绑”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教[2006]232号)文件规定,由主办学校财务部门对收费进行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学费按学年或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实行学年制收费的,主办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主办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计退。因学校及其合作方违规宣传、招生,导致学生要求退学的,由主办学校无条件全额退费。
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各高校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自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现状及时进行清理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于7月20日前将自查清理与整改情况报省教育厅。对因违规招生办学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必须予以严肃查处,严格追究主办高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