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地方有关部门要制定详细的自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坚持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重点自查:
(1)重点核查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数据资料情况。主要检查以下相关指标:
废水: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汞、镉、铅、砷、六价铬等;
废气: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2)各地根据辖区范围内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选取重点排污行业(两种以上)的企业,与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等相关联的数据资料相互校验、印证,核查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3)企业填报数据是否与其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一致等。重点企业重点指标数据以环境保护部认可数据为准。
(4)是否存在擅自修改企业上报数据的情况;是否存在几套数据,需要“什么”提供“什么”的情况。
(5)分管领导是否明确、统计具体归口科(处)室、职责等是否明确,是否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二)抽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
此次检查由环保部门汇同统计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抽查要突出重点,抓主要矛盾和问题。集中力量检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污染减排企业等方面。
1.各市要抽查2--4个所辖县(市、区),在组织对县级抽查的同时,要直接帮助并参与一至二个县(市、区)的抽查工作,并对其抽查工作质量负责。
2.省组成检查组对2--4市进行抽查,根据各市提供的自查情况,进行初步综合评价,重点选择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自查工作成效不显著、统计执法工作相对薄弱的2-4个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
(三)整改和总结阶段(8月1日-8月21日)。
1.各级对于自查、抽查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分门别类,提出相应处理或整改意见。
2.属于自查阶段各有关单位自查出的问题,各单位自行整改。
3.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尤其是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案件,省检查组要在深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根据《
统计法》、《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