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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预算安排对52个国定、省定贫困县和5个插花县建设的廉租住房按国家补助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对非贫困县(市、区)建设的廉租住房和所有县(市、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省级配套资金,除省财政预算、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从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中解决不少于24亿元配套资金。
  (七)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市、县人民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7号)要求,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优先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鼓励和支持各地人民政府政府设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
  (八)严格执行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规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配建5%廉租住房,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从2011年起,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廉租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市、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九)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要优先保障供应。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市、县可通过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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