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2011年和2012年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计划,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精心安排改造地段和时序,新建安置小区要选择在交通便利、市政设施完善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地段。设区市要把所辖县(市、区)集中连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计划在6月30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十一)增加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供应。在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的同时,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统筹兼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首位,对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管理,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严格施工现场管理,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
(十三)加快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开辟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环评、立项等建设手续,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9月底前开工建设,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6月底前开工建设。要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加快工程进度,争取项目早日竣工。
三、加强分配运营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十四)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保障对象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制度,完善准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十五)落实退出机制。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转借、闲置。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办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和日常监管制度,采取经济、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严格落实退出工作机制。根据保障对象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检测、举报等途径,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要按规定退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和骗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从2011年起,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对需出售的,由政府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