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1年5月27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具体承办对同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要时也可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事项。
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