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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被安全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每次减1分。

  (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每发生一次,减3分。

  (三)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0分。

  (四)受到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5分。

  (五) 未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报送自检自评资料的,每发生一次,减1分。

  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分值应不低于85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分值应不低于90分;工程项目达到评标准化工地条件而未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分值不得超过85分(不含85分);工程项目因规模或投资未达到评标准化工地条件,但经安全监督机构最终评价为优良的,最终分值应不低于85分。

  四、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包统一管理,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相关专业工程的计费标准,以总包方的安全评价得分计费,总包方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建设单位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30%直接拨付总包方。

  五、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工程(包括建设单位按包干价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包干价为计取基础,环境保护基本费按0.05%,文明施工基本费按0.6%,安全施工基本费按0.9%,临时设施基本费按1.0%计取。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填写《成都市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见附件2)后,提交施工安全监督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其对现场评价最终得分和取费费率进行核定。在成都市建委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核定;在区(市)县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以核定后的《成都市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为计算依据,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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