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是否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服从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重点检查煤炭企业是否受到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处罚。
4.是否符合自检材料报送和如实填报方面的要求。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间节点报送自检材料,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对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检申请或虚报材料的煤炭经营企业,视同年检不合格。
四、年检程序
1.企业自检:所有煤炭经营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检,填写《上海市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通过网上直接填报相关资料(网址为jjyx.shec.gov.cn/coal,用户名和密码与填写《煤炭资源与销售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相同)。其中2009年煤炭销售量达到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企业,只需通过网上填报相关资料即可;2009年煤炭销售量在10万吨以下的企业及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的企业,需将年检有关材料于7月18日前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经委(商务委)。
2.区县初检: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要主动和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保持联系,做好在本区县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初检工作。对2010年煤炭销售量在3万吨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初检不予通过;对2010年煤炭销售量为3万吨-10万吨的企业,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核。
3.复核和抽查: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初检材料进行复核,并对部分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复核和抽查工作于2011年8月27日前完成。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给年检合格证或换发煤炭经营资格证;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年检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可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下载,网址:www.sheitc.gov.cn);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煤炭进货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5.销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