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沪水务〔2011〕470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水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
前言
根据《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应急供水水源地建设的要求,本市计划在符合水文地质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大型居住社区、水务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建设一批应急供水深井,应急状态下作为应急供水水源使用,具备回灌条件的平时用作地下水回灌。
现有国家、地方和行业规范对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的水资源论证、凿井施工等内容有详细规定,但针对应急供水深井建设的特殊性,如井位布设、验收条件、工程配套等方面尚未作出技术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建设,特研究制定《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建设及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试行)》)。
本《导则(试行)》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主编单位: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上海市岩土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目次
1 总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选址
4.1 一般规定
4.2 具体要求
5 设计
5.1 地质设计
5.2 管路设计
5.3 应急供水方式
5.4 配套设施设计
6 施工
6.1 成井施工
6.2 配套设施工程施工
6.3 安全文明施工
7 工程验收
7.1 工程验收
7.2 竣工资料
8 附录
1 总则
1.1 为满足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的建设需求,规范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的建设技术要求,制定本《导则(试行)》。
1.2 本《导则(试行)》编制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2年第74号令;
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第394号令;
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用征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年第460号令;
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计委2002年第15号令;
⑸《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62号令;
⑹《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53号令修订。
1.3 本《导则(试行)》适用于上海市应急供水深井(采灌井)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