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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南》(2011版)的通知

  药品连锁门店(无仓库)不得在店堂顾客服务区设置退货、不合格区或固定待验区域。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申请验收时,做好货架(柜)药品分类标示、警示语、仓库货位卡及电脑的设置。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制定的《上海市零售药店药品分类与陈列管理的指导原则》进行药品分类和陈列摆放。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乙类非处方药柜进行空架的许可验收。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以满足经营、物流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卫生环境)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保持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卫生环境,不得经营影响药品经营卫生环境的商品。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除药品以外其他商品的,应当满足药品经营的许可条件,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区经营,不影响药品的陈列和储存质量,保持药品经营的卫生环境。

  第十六条 (总店集中采购)

  具有独立法人的零售药店总店可以为其分店(同一法人)实行药品集中采购,但必须由供货方进行统一配送。

  药品配送的“随货同行单”应按照分店采购情况开具,配送单位名称应为分店。(每个分店仍应设置不小于20平方米的药品仓库)

  第十七条 (药学技术人员配备)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营业面积,配备零售药学技术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营业面积执业药师数(不少于)药师数(不少于)其他相关药学技术人员(不少于)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
40-100m21人1人--2人
100-250m21人3人4人 
250-500m22人4人6人 
500-750m23人5人8人 
750-1000m 24人6人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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