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18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3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88元调整到6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