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服务外包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引进。
(二)现有服务外包企业的培育、做大做强和产业孵化。
(三)服务外包人才引进和培育。
(四)服务外包市场拓展及品牌营销。
(五)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建设。
(六)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公共平台建设、环境营造等。
(七)与国家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配套支出。
(八)其他经成都市服务外包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支持事项。
第六条 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应符合的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服务外包产业所需的人员、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www.fwwb.gov.cn)完成注册登记。
2、申请人才培训及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上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执行金额累计不低于10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申请市场拓展支持的企业上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执行金额累计不低于5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2010年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离岸外包业务执行金额按照工商注册日起至申报截止日(不超过一年)达到上述相应项目要求的。
3、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在进出口业务、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统计等管理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经市商务局等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
2、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地化的服务能力及资源,包括专业人员、设施、固定场所等,能为服务外包企业和政府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2、能为企业提供进入国际市场(国际化)的相关培训、搭建市场渠道和网络,国内外市场拓展的宣传策划、组织和实施,信息交流和业务协作的基础平台等服务。
3、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七条 项目引进
(一)区(市)县引进的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及国内服务外包50强企业在成都投资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下同),可由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按相关程序审核、批准,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补贴,专项用于企业人才招聘、人员培训等。
(二)加强与行业专业机构的合作,大力开展专业招商、委托招商。经与委托方签订招商协议,对委托方成功引进上述服务外包项目以及行业龙头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共享服务中心、呼叫中心、数据中心、培训中心等服务外包企业落户的,按协议给予被委托的专业机构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