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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成都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除由项目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追回已取得的项目资金外,取消其5年申报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并一律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
  成都市服务外包业务支持资金计划申请表(单位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办公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开户名

 

上年度服务外包合同金额(万元)

 

上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金额(万元)

 

上年度服务外包离岸合同金额(万美元)

 

上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万美元)

 

项目简介(可以附件形式报送):

申请支持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申请支持金额

1

 

 

2

 

 

申请支持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本项目是否获得其它部门的资助

 

声明:

    本人谨代表申请单位申明,完全明白本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申请表格内的所有内容。本人确认,单位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真实无误。本人知道如误报或漏报材料,以欺诈手段取得本项目资金,均属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区(市)县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印 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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