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财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城镇风貌专项治理资金。
(十一)市水务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沱江滨江路沿线河滩地建(构)筑物拆除和规范整治。
(十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负责城区内历史街区、历史文物的包装整治,参与各风貌整治项目方案的历史文化特色塑造。
(十三)市邮政局 负责对城区内的邮亭进行清洁和整治。
(十四)市民政局 负责对城区内路名牌进行清洁和整治。
(十五)泸州电业局 负责对城区内变、配电箱进行清洁和整治。
(十六)电信公司 负责对城区内电话亭、电话交换箱进行清洁和整治。
(十七)其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城乡风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负责本单位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清洁、修补和规范工作;组织动员单位职工积极参与本地区、本单位城镇风貌专项整治工作,并做好相关配合、协助工作。组织志愿者参与城镇风貌专项整治行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
各区县、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开展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工作专人抓,层层落实责任,强力推进城镇风貌专项整治行动。
(二)突出重点,打造亮点。
以各类城镇风貌规划(设计)编制、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农村沿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风貌整治、查处影响城镇风貌的违法建设行为、拆除影响市容及交通畅通的裙房卡口、改造旧城棚户区、拆墙透绿、改善环境为重点内容,针对建筑风格不协调、广告店招不规范、绿化景观环境品质不高以及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区等难点,通过抓重点、抓示范、打造亮点,以点带线、以线促面,实现城镇风貌整治行动的整体推进。
(三)通力合作,严格执法。
在风貌整治工作中,各区县、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部门工作的合力,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做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督查,严格问责。
以“查措施、查机制、查考核、查成效”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要按照《泸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问责。市整治办将派出督导组以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县、各部门的城镇风貌整治行动工作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