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坚决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工业用地全部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且出让价格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经营性用地100%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商品住宅用地100%以拍卖方式出让。落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精神,不得以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方式或招商引资模式以协议方式匹配土地给投资人,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和工程,不得允许各类企业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三)严格工业用地管理。工业用地向园区集中,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目录的,一律不予供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规定。对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规划为工业园区的入园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每亩150万元或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厂房建设提高容积率。建立工业用地约束和退出机制,对已供工业用地在规定时间内不履约缴款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对供地后项目不按期开工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理;对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等其他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企业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对分期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
(四)严格用途管制。禁止擅自调整用途,坚决打击借工业用地圈地囤地行为。允许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所需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其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用地性质仍为工业用地,严禁在产业园区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因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按《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规定补缴出让金(补缴出让金金额=批准改变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