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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三、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一)加强领导干部教育管理。

  1.深入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纪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1〕19号)学习教育活动,认真查找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5号)等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监察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省外办、省工商局、省广电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等协办)

  (二)坚决整治领导干部收受礼金等问题。

  1.坚决查处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2.继续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或租赁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利用职权委托理财、获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3.着力治理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防范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问题。

  (监察厅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等协办)

  (三)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工作。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为重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加强对“三重一大”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损害职工利益行为的问责力度,着力解决薪酬管理、职务消费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借企业改制重组之机,内外勾结、贪污受贿、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非法利益等案件。(省国资委牵头,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等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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