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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条 潮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市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建设、公安、交通、环保、林业、工商、电力、通信、水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变更。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 道路绿化要注重遮阴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江湖岸边应当重点进行绿化。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立体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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