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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五)初步构建老龄产业发展体系。
  1.加强政策扶持。逐步把老龄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逐步完善引导老龄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投资等政策,采取以奖代补、减免费用、信贷支持等措施,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对社会力量兴办老龄产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划、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项目。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
  2.培育老龄产业市场。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帮助他们建立健康的消费模式,从一般的衣、食、住、用、行物质享用,向比较高的物质和精神消费转变;从单纯的现金支出消费向现金支付和信用支付相结合的消费模式转变;从重积累、轻消费,重子孙、轻自身的观念,向融入时代、融入社会,不分年龄,人人共享,共同提高生活质量的消费水平转变,注重维护老年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3.构建养老配套产业链。建立政府引导、部门推动、行业管理、社会参与、市场竞争的老龄产业发展机制。从满足老年消费需求出发,扶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鼓励企业生产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逐步形成养老服务与商贸餐饮、医疗康复、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度假等领域专业服务联系合作的网络,满足老年人多种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老龄工作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党政主导、部门尽职、社会参与、老龄委综合协调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加大老龄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要按老年人均不低于100元提取老年事业经费,用于发展养老事业,确保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老龄工作经费,市财政每年按每位老年人5元标准拨付,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县级市(区)老龄工作经费可参照市标准提取拨付。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老龄事业,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三)加强机构建设。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配备与老龄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县级市老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区不少于2人,街道(镇)配备一名专职的老龄工作人员,社区配备1~2名专(兼)职助老协理员。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活动,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在管理老年人事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宣传老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宣传老年人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通过评选“姑苏老年之星”和“姑苏敬老之星”,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和老龄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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