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将环境教育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实际开设专题研修班,进一步提高决策层的环境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行政学院;配合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
6.结合行业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法人代表培训,增强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牵头单位:国资委;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
7.加强学校负责人及教师的环境教育培训。(牵头单位:教育厅;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
8.把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列入自治区“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实施,深入推进西藏生态安全屏障和生态西藏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普法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环境保护厅)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环保工作的长效机制。
落实措施:
1.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制度。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制定重大决策和研究重点项目时,应吸收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参与决策和论证。(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2.建立联动审批机制。对于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要互相通报有关情况,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域、资源开发集中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在项目审批前要进行会商,共同严把项目审批关。(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
3.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自治区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农牧、水利、法制、工商、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水利厅、法制办、工商局、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