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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九) 诚信体系建设环节。加强食品行业管理,严格企业准入。全面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着力建立长效机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十) 违禁物质生产流通环节。按照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和农业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加强对上述食品添加剂、禁用药物和物质生产企业的监督,要求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经济和信息化、农牧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四、行动安排
  (一) 动员宣传,着力开展自查自纠:至5月底前。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抓紧制定行动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积极动员各方力量,迅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宣传,张贴《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发放宣传材料,做到家喻户晓。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迅速将国务院、自治区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并积极部署有关企业和单位针对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 排查摸底,坚决打击违法行为:5月至7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迅速组织拉网式摸底排查。通过全面调查、明查暗访、群众举报、企业自报等方式,确切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及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情况,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跨部门、跨行业的大案要案,对边整边犯、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从严查处。
  (三) 强化监管,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管长效机制:6月至12月。凡属生产《名单》和《清单》范围内食品添加剂、禁用药物和物质的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建立实名购销制度。对国家允许生产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实行严格的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使用食品添加剂申报备案、索证索票、台账管理、定期巡查及重点抽检等制度,并对现行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构建起贯穿生产、销售和消费各个环节的综合监管体系和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以自律机制、查验机制、监控机制和查处机制为重点的长效机制。在食品行业广泛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组织相关培训与教育活动,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年底前,各监管部门要按照所属系统完成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
  (四) 加强自检,组织开展监督抽检:5月至12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加强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重点监测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印发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所列的有关品种和项目。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检验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检验结果的互通互认,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清醒认识到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认识到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危害性,把维护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 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各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密切协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在自治区出台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监管办法前,由质监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以外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餐饮类以外的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未完成职能移交的地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在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时,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办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涉嫌犯罪的案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相关监管部门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三) 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地区、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宣传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取得积极成效,曝光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使群众了解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危害性,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努力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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