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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已由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并经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6月28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3月1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1日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28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2011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特定林木的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特定林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定林木,是指野生的木棉树、龙血树、酸豆树、榕树、芒果树以及自然保护区外树龄在50年以上至100年以下的其他林木。

  自然保护区外的名木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野生的木棉树、龙血树、酸豆树、榕树、芒果树及其他林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古树名木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特定林木的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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