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环境资源、旅游、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特定林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特定林木的管理实行主管部门专业保护与单位、个人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特定林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特定林木的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特定林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特定林木保护管理专项经费,列入自治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特定林木的保护和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特定林木的养护。
第七条 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宣传普及保护特定林木知识的活动,提高公民保护特定林木的意识。
第八条 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至少组织一次特定林木资源普查,根据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进行鉴定、分级、登记、建档,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定林木普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特定林木进行检查、复壮、抢救等保护工作。
第十条 特定林木实行重点区域保护。石碌镇太坡片区、七叉镇宝山片区、叉河镇排岸片区为野生木棉树重点保护区域;昌化镇昌化大岭片区、海尾镇三架岭片区、乌烈镇峨沟岭片区为野生龙血树重点保护区域。具体保护区域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特定林木实行日常养护责任制,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
(一)生长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单位责任养护。
(三)生长在自治县县城公共绿地、道路两侧及其周围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生长在其他乡、镇道路、公共绿地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