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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是规范医疗机构“阳光采购”行为。医疗机构要完善药品和配送商的遴选,规范工作程序,确保集体决策、科学决策、阳光采购。各地要将按时回款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的评价体系并从严考核,对无正当理由而恶意拖欠货款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四是积极拓展集中采购范围。今年要扩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品种,各地要切实做好耗材集中招标阳光采购的组织实施。此外,各地要加强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公开招标的监督管理,省将研究纳入全省统一招标采购。(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五是加强对“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实现药品免费网上交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互联网交易服务工作平稳交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定期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密监控医疗机构网下采购药品、采购非挂网药品和过量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药品的情况,对违规单位和人员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要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实行人员定期轮岗,完善投诉管理和内部监察机制。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实行公开透明运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发生腐败问题。(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二)推进“阳光用药”和“阳光物流”,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和物资采购行为。
  将阳光用药制度作为重点内容加以推进。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建立阳光用药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阳光用药”电子监督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由医疗机构建立阳光用药监督系统,并健全“阳光用药”制度。要把推进阳光用药制度与医院等级评审挂钩,凡是未达到 “阳光用药”要求的医院,暂不列入评审。各地级以上市要制订时间表,按季度通报,确保今年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建立“阳光用药”制度。要充分发挥“阳光用药”制度的监督作用,定期公布监督结果,对违规人员按制度规定处理。(省卫生厅负责,纠风办配合)
  加强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工作。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全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健全处方点评和不当处方公示制度。医疗机构要加强合理用药的内部管理,做好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进一步扩大临床路径、按病种收费管理的试点工作,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控制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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