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结构上混凝土试块及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二)用于承重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三)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四)用于现场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六)建筑节能工程材料;
(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八)沥青、沥青混合料,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九)钢结构工程用钢材、连接材料及焊接材料;
(十)国家及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需要见证取样检验项目。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材料进场验收台账,台账应包括材料名称、进场时间、数量、规格等,在见证员见证下,经施工单位人员验收后,施工单位人员、见证员共同在台账上签字。见证员、取样员对进场材料数量的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工程项目实际配备相应数量见证员且不得少于一名。应见证取样送检的建材(产品)进场后,见证员应会同施工单位查验有关建材(产品)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以及生产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的相应资质文件,并核验实物(对建筑节能产品应索要购货合同),符合要求后,见证施工单位取样员按规定对进场的建材(产品)取样。见证员应认真填报见证取样报送单,通过网络及时将材料进场见证取样报送单,传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监管平台(见证取样报送单见附件1)。见证员见证完毕后,由见证员本人签字并加盖见证员见证章,并送检测试验单位委托检测,以达到及时检验。
第九条 进场的建材(产品)送检实行见证员、取样员备案制度,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书面授权所需数量的见证员,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书面授权所需数量的取样员,至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见证员应熟练掌握各类试块、试件和材料的取样送检方法。见证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监理档案。取样员应当熟练掌握见证取样标准及操作,对所送检试样的取样应当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