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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四)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加重处罚,按1.4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确定。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谋取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情节显著轻微,减轻处罚,按违法所得1倍以下确定;

  (二)情节较轻,从轻处罚,按违法所得1倍以上低于2.5倍确定;

  (三)情节较重,从重处罚,按违法所得2.5倍以上低于5倍确定。

  未谋取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情节显著轻微,减轻处罚,按5千元以下确定;

  (二)情节较轻,从轻处罚,按5千元至1.5万元之间确定;

  (三)情节较重,从重处罚,按1.5万元至3.5万元之间确定;

  (四)情节严重,加重处罚,按3.5万元至5万元之间确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情节显著轻微,减轻处罚,按2千元以下确定;

  (二)情节较轻,从轻处罚,按2千元至6千元之间确定;

  (三)情节较重,从重处罚,按6千元至1.4万元之间确定;

  (四)情节严重,加重处罚,按1.4万元至2万元之间确定。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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