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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渝统发〔201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统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87号)和《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市统计工作实际,按照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经市政府审查并同意(渝文审〔2011〕51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统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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