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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二)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经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规定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一)在催报规定时间后1日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催报规定时间后2日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催报规定时间后3日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催报规定时间后4日以上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由政府统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一)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下且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或者实物量指标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占应报数额在20%以下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差错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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