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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通报
(陕政函〔2011〕1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市(区)以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功能、塑造城市形象、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城市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要求和考核指标,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西安市、咸阳市的创建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虽局部仍存在问题,但总体状况明显进步,为进一步推进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省政府决定命名西安市、咸阳市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希望西安市、咸阳市珍惜荣誉,再接再厉,通过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巩固和深化创建成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各地要以模范为榜样,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我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作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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