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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原则上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率达到100%。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渡期间,基本药物由省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后,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统一招标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推进政府补偿机制改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达到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要求,确保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责。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县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市政府对医改工作完成较好的县(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同时,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有效补偿渠道,创新补偿机制。

  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逐年提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最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达到同等报销比例。提高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使医疗费报销比例高于药品费。

  四、实施步骤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核编定岗,合理设置机构

  县区编制、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状和承担的任务,依据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单位编制总数的80%。

  (二)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用

  县区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岗位必须具备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妥善安置,确保人员稳定

  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责任,全力做好未聘用人员的安置工作。要按照省、市推行人员聘用制的相关政策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要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落实相关待遇,以确保分流安置人员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任务,加强绩效考核

  县区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由县区卫生部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落实职责和分工,考核工作绩效,并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测算收支,核定补偿经费

  县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采取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年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的办法。

  (六)取消加价,按零差率销售

  市卫生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市、县(区)两级卫生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并负责将招标的基本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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