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基金补助。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将现有门诊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具体价格为10元/人次。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参保、参合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或新农合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城乡居民在门诊就医的各项诊疗信息实时上传至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首先进行审核。每月25日将按照审核后的门诊医疗服务项目和规定的一般诊疗费补助标准,分别从各项基金中拨付当月补助资金的70%,其余30%年终根据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卫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一次性结算。
第二十七条 收支差补助。对于政府举办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经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由各县、区财政按工作进度及综合考核结果拨款。
第七章 市、县(区)政府投入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 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政府分级负担。剔除省以上补助后,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经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由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对医改工作完成较好的县(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将对困难县给予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募等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省级以上财政将予以专项补助。
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承担村医补助的三分之一。
第八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补助资金应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并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考核为基础的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第三十二条 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虚报、多报卫生项目服务量,骗取财政补助的,给以通报批评,并等额扣回财政补助资金。视情节轻重将减少或取消专项补助。
第三十四条 对于挤占挪用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转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激励机制,推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抚顺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和《关于抚顺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逐步建立科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体系,改变以经济收入为主体的分配模式,全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全市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作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