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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1〕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拓宽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渠道,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及《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深圳市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办法申请入户。
  第三条 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适用本办法,但适用国家干部调配规定的人员、已在户籍地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留学人员除外。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劳动教养及犯罪记录。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将积分入户工作统一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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