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积极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加大高性能混凝土的支持力度。大力扶持符合我市实际的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和产品的示范项目和相关产业企业,加快研究和建立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扶持政策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的引导作用,加快高性能混凝土产业化发展。一是在我市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高性能混凝土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二是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指粉煤灰、煤矸石、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等)比例不低于30%的高性能混凝土生产企业,鼓励其到经信部门申请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可免征增值税;三是对促进高性能混凝土发展应用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高性能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加强对高性能混凝土生产及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高性能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以及混凝土半成品质量针对不同季节和使用数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检,对管理不规范,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生产企业,予以公示,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并报请上级资质管理部门吊销或降低其资质。对使用不达标的高性能混凝土以及施工过程不规范造成的不合格结构工程,将责令整改返工,并实行“问责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六)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性能混凝土应用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加大高性能混凝土学术和技术交流,积极宣传示范工程的技术和管理等成功经验,并依托专业研发和培训机构,对生产、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方进行高性能混凝土知识培训,对商品混凝土站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高性能混凝土配制技术上岗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技能,为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广应用打下坚实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凡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设计、招标、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应当注明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及相关技术要求。
  (二)高性能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应取得建筑业混凝土搅拌资质,具备生产高性能混凝土的技术、人员、设备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同时,各工程高性能混凝土使用的数量和品种应建立严格的使用档案,报市建委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备查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