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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乌鲁木齐市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报告的通知


  2、使用不合规票据列支。在调查中发现,个别单位报销礼品发票内容不完整。没有数量、品名、单价和明细清单;赴德国参加“公正管理人员培训”的有关人员,培训费用只有一张电汇单,没有任何收款票据;赴意大利参加“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训” 的有关人员,报销培训费用时没有附支出明细单。该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3、出国费用报帐不及时。我市5家单位因公出国(境)费用由单位经费垫付,截止2010年年底,未报销费用计51.4万元。该情况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的规定。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从审计调查的情况看,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市各级财政部门未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起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制度;二是部分部门、单位对国家、自治区有关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制度不了解,一些经费宽余的单位只要能获得邀请和批准,不管单位当年经费预算是否安排了出国(境)专项经费,便向外事审批部门出具财务证明,获取审批;三是部分单位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政策和法规的学习、理解、贯彻不到位;四是对因公出国护照需要回收的意识不强,无视市外办催交护照通知。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建立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因公出国(境)工作的规范有序,根据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财政部门、外事部门与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我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将国家、自治区实行的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使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将出国经费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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