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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1〕23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实施方案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已于2011年3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消防条例》,全面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提高社会各界防控火灾能力,认真做好《消防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职能,对辖区社会单位、企业、学校进行广泛动员,充分调动一切消防宣传手段,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学习的宣传贯彻氛围,增强市民群众消防法律观念和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同时以宣传贯彻《消防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工作,为保障首届亚欧博览会在乌鲁木齐市的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公共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消防条例》宣传贯彻方案要求,在辖区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将宣传贯彻活动纳入我市“六五”普法教育内容,以推动我市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消防条例》宣传工作,增强市民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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