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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1〕1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乌鲁木齐市2011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地方政府和基层相关部门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基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1〕139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活动,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基层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监管和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各族群众用药安全。

  二、创建目标

  在巩固城乡药品供应网、药品监督网(以下简称“两网”)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区(县)活动,实现以下目标:

  (一)创建活动纳入区(县)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经费保障到位,考评制度健全。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区(县)政府对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二)提高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全面实施药品监管数据库管理,建立基本药物生产品种监管档案和经营企业数据库。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乡镇(街道)以上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电子监管覆盖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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