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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加强上市药械质量安全监测和分析,广泛开展药物预警宣传,健全诚信体系和应急处理体系,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100%建立诚信档案。

  (四)城乡药品“两网”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药品监督网作用突出,药品保障体系完善。实现药品监管网覆盖100%行政村(社区)、药品供应网覆盖100%行政村(社区),群众对药品市场秩序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五)实现药品市场秩序根本好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100%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药品使用单位药房100%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00%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辖区内无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无制售假药行为,无违法药品广告发布,无药品安全事件发生。

  (六)全面提升各族群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意识。要达到初步掌握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基本常识,了解滥用药物的危害性,懂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

  三、遴选条件

  选定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应符合以下遴选条件:

  (一)已初步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区(县)设置有独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三)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没有发生过重大药品安全质量事故(包括没有发生过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重大违法案件);

  (四)具备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数据库和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基本条件;

  (五)已将药品安全日常监管、药品“两网”建设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经费投入。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成立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汤占友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副组长:闫永平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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