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创建试点区(县)要通过召开创建动员大会、创建工作会议及新闻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为保证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创建初始阶段,创建试点区(县)可选择本辖区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率先开展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试点活动,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推广实施。创建过程中要按照创建考核标准做好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完善工作档案。
第二阶段:综合评价阶段(2013年1月-2013年6月)
各区(县)创建工作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创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具备条件的报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评价,符合要求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总结推广阶段(2013年7月-2013年12月)
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召开现场会,通报创建试点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创建工作经验,扩大创建范围,推动全市基层药品安全体系建设。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基层药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及时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评制度,健全激励机制,严格落实责任,扎实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工作。同时,各区(县)、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既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又要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创建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加强沟通协调。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在创建工作期间,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试点区(县)创建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加大经费投入。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区(县)重在建设,药品“两网”、药品检验、日常监管等体系建设都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对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建设的投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创建任务的落实。
(四)广泛宣传动员。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建设需要涉药单位、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区(县)要按照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宣传工作“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进学校”的“五进”要求,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的意义和目的,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和信息,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