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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进行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抢救,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进一步泄漏,及时冷却易燃、易爆品及其容器,防止爆炸;负责事故现场局部泄漏物质的洗消工作,提供事故现场临时应急用水。
  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保障车辆通行。
  市城投集团:负责做好城市公共设施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与队伍的保障。
  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协调铁路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配合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器材、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杭政函〔2006〕6号文件的规定,协助做好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相关保障工作。
  (二)区、县(市)应急组织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工作预案;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聘请建筑施工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建议;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派,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
  (四)应急联动机制。
  市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信息,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参与单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实行高效运转。如应急工作需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请上级部门支援。
  四、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Ⅰ级)、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Ⅱ级)、较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Ⅲ级)和一般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Ⅳ级)。
  (一)特别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Ⅰ级)。
  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或一次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Ⅱ级)。
  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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