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
(六)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特点,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并按照安全防护要求进行现场处置。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受灾群众宣传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因素,确定相关部门组织受灾群众疏散撤离。
(七)终止响应。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评估确认无继发、衍生事故的可能,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灾情评估和受灾人员的补偿救助等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等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清还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征用的物资和机械设备,并按照规定对已消耗或造成损失的物资、机械设备进行赔偿或补偿。
(二)调查和总结。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筑施工突发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八、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费用,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财政渠道列支。
(二)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快速反应和防护装备、物资储备等工作。
(三)通信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
(四)技术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时、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五)交通运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