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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四)不属上述分类焦炉的排污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比照以上规定确定。

  (五)明令取缔关闭但继续生产的土焦和改良炉,除坚决予以关闭外,还要对在非法生产期间已经生产的,按吨焦180元追缴焦炭生产排污费。

  (六)未在生产环节缴纳排污费运输焦炭的,按吨焦180元计收。

  二、各级价格、财政、环保、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征收政策。

  三、焦炭生产排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示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排污单位申请缓缴、减缴和免缴焦炭生产排污费的,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局(黔财综〔2003〕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6月30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含3.2米及以上捣固式机焦炉和清洁热回收焦炉)机焦炉收费系数

     二、炭化室高度2.8米至4.3米之间(含小于3.2米捣固式机焦炉和清洁热回收焦炉、内热式直立炉)机焦炉收费系数

     三、炭化室高度2.8米以下机焦炉收费系数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环保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含大于3.2米以上捣固式机焦炉和清洁热回收焦炉)机焦炉收费系数

系数

防治

设施

有防治设施收费系数

无防治设施

收费系数

备    注

高压氨水无

烟装煤技术

1

1.45

侧装式生产工艺的收费系数为1

消烟

除尘

设施

地面站

 1

(空)

安装地面站,消烟除尘设施的收费系数为1。

没有安装地面站,仅安装煤、出焦消烟除尘设施,其收费系数分别为1.05;没有安装煤、出焦消烟除尘设施,其收费系数分别为1.5。

装煤消烟除尘设施

1.05

1.5

出焦消烟除尘设施

1.05

1.5

炼焦废水处理设施

1

直接外排:1.5

熄  焦:1.3

 

炉 门 冒

烟  率

1

冒烟率在2%以下:1

冒烟率在2%-5%:1.05

冒烟率在5%以上:1.1

 

焦油、粗苯回收

1

1.5

 

焦炉尾气处置

城市煤气

0.7

(空)

尾气直接点燃收费系数为1.1

尾气直接放空收费系数为1.2

工业煤气

1

直接点燃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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