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属上述分类焦炉的排污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比照以上规定确定。
(五)明令取缔关闭但继续生产的土焦和改良炉,除坚决予以关闭外,还要对在非法生产期间已经生产的,按吨焦180元追缴焦炭生产排污费。
(六)未在生产环节缴纳排污费运输焦炭的,按吨焦180元计收。
二、各级价格、财政、环保、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征收政策。
三、焦炭生产排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示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排污单位申请缓缴、减缴和免缴焦炭生产排污费的,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局(黔财综〔2003〕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6月30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含3.2米及以上捣固式机焦炉和清洁热回收焦炉)机焦炉收费系数
二、炭化室高度2.8米至4.3米之间(含小于3.2米捣固式机焦炉和清洁热回收焦炉、内热式直立炉)机焦炉收费系数
三、炭化室高度2.8米以下机焦炉收费系数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环保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含大于3.2米以上捣固式机焦炉和清洁热回收焦炉)机焦炉收费系数
系数
防治
设施
| 有防治设施收费系数
| 无防治设施
收费系数
| 备 注
|
高压氨水无
烟装煤技术
| 1
| 1.45
| 侧装式生产工艺的收费系数为1
|
消烟
除尘
设施
| 地面站
| 1
| (空)
| 安装地面站,消烟除尘设施的收费系数为1。
没有安装地面站,仅安装煤、出焦消烟除尘设施,其收费系数分别为1.05;没有安装煤、出焦消烟除尘设施,其收费系数分别为1.5。
|
装煤消烟除尘设施
| 1.05
| 1.5
|
出焦消烟除尘设施
| 1.05
| 1.5
|
炼焦废水处理设施
| 1
| 直接外排:1.5
熄 焦:1.3
| |
炉 门 冒
烟 率
| 1
| 冒烟率在2%以下:1
冒烟率在2%-5%:1.05
冒烟率在5%以上:1.1
| |
焦油、粗苯回收
| 1
| 1.5
| |
焦炉尾气处置
| 城市煤气
| 0.7
| (空)
| 尾气直接点燃收费系数为1.1
尾气直接放空收费系数为1.2
|
工业煤气
| 1
|
直接点燃
| 1.1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