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标准。一是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可根据申请家庭人口规模配租不同的套型住房;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租赁公租房的,其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70%交纳;三是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承租政府通过市场价格租赁筹集采购的社会房源,由政府按市场平均租金的30%比例承担其租金,其余租金由个人交纳。
三、大力推进公租房建设和房源筹集
(一)多渠道筹集房源。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房源应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1.充分利用社会房源,鼓励各住房产权单位和城市居民将持有的单位房源和个人住房出租给政府,由政府统一向保障对象提供公租房租赁房源;
2.企业事业单位现有或自建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3.在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商品房开发中集中新建或按一定比例配建部分公租房;
4.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产)业园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
5.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或社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并持有和经营公租房,或由政府回购。
(二)约定配建要求。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商品房开发过程中,集中新建或配建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新建或配建公租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约定。
(三)鼓励社会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规范单位自建。住房困难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纳入市公租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租房管理,也可由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公租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政府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