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租房中长期贷款,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放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公租房建设。
(四)严格运营资金管理。公租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经营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和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及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和公租房的维护、管理支出。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优先供应,重点保障,并加快建立健全公租房土地储备制度。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时,应当明确公租房建设用地的规模、空间布局和具体地块。
(二)拓宽土地供应方式。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配套设施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租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执行;企业利用厂区空闲土地新建公租房的,依据新的规划办理相关手续;对公租房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就学和就医等享有与市民同等待遇。
(四)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竣工验收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接管为直管国有房产,并委托运营机构按公租房的运营模式专项管理;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按照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产权登记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六、强化运营管理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