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制度建设。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租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补贴、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制度,并负责公租房的投资、建设、租赁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职责分工严格准入审核,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审核过程公开透明、年审复核准确到位、配租补贴结果公平公正;各类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公租房,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准入条件、租金水平、租赁期限、退出要求等进行规范管理。
(二)明确保障方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租房。申请承租政府、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的,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承租政府通过市场价格租赁筹集采购社会房源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外埠来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自行建筹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人才公寓等公租房的,申请人直接向用人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予以配租,配租情况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政府、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实行限期租赁。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由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续签,租赁总年限超过5年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由公租房管理单位重新确认。
3.符合本市廉租房保障条件家庭申请市场房源的公租房,按现行廉租房租赁补贴的申请规定、补贴标准和程序办理;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审核并转至相关运营机构轮候安排,其租金标准按本市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交纳,继续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政策。
4.已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或再次申请承租公租房。
(三)规范租赁行为。
1.政府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筹集采购的公租房,应当与提供房源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公租房租赁合同;政府、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由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单位集体租赁的,应与用人单位和承租人共同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并且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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