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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2.承租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向出租单位(个人)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调离本市或死亡的,其共同申请人可按原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3.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私自装修的,退出时不予补偿;承租期间不得出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四)确保租金交缴。公租房月租金额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租约规定,按季提前预付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月租金1%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公租房的,应配合出租单位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数额达1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五)健全退出机制。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公租房,并结清相关费用。承租期间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具备自购房屋条件的,应当向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报告,并终止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退出已承租的公租房。对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公租房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申请6个月以下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全额交纳租金。

  (六)加强动态监管。公租房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协助管理承租人的动态,符合退出条件的,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切实加强对公租房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按年度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严格按照退出规定办理;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给予奖励;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七)严查违约违纪行为。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租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借或转租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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