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的通知
(沪农委[2011]190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扶持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现就申报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在2010年3月31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30人以上(农机合作社、养殖业合作社成员人数15人以上);带动周边农户的数量不少于100户(养殖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数量不少于50户,农机合作社签约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亩)。
3、种植业合作社年销售额250万元以上,养殖业合作社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粮食和自产自销蔬菜合作社15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产品60%以上由合作社组织销售。
4、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农资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对外经营信誉良好,在同行业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1、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所需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2、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和物流设备添置;
3、农产品新品种引进和农业生产新技术推广;
4、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设施装备添置等;
5、蔬菜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促进生产、提高市场供应能力建设项目。
三、扶持标准
1、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市级示范社不超过50万元;
2、2010年享受过项目补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2011年不再安排。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各区县农委统一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