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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环境友好企业创建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环境友好企业的内涵,结合各行业污染治理、节能降耗的实际,制定环境友好企业创建管理办法,提出相应的技术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评估技术方法。企业要围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的内容、标准及技术方法开展创建活动,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环保领域专家和其他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评估技术方法和评估标准,对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意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环境友好企业”称号。获得“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享受自治区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发展项目和产品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优先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优先安排财政贴息,优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延长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减少环保监督检查频次,提高企业信贷信用等级。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环境友好企业创建评估与复审工作。企业应该每年专门安排资金奖励本企业创建工作有功人员。

  (四)实施环境友好企业复核复审制度。加强环境友好企业命名后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环境友好企业复核方案,每两年组织有关部门对“环境友好企业”命名以来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复核复审,对在复核过程中未达到环境友好企业评估标准的,取消“环境友好企业”称号,并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五)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创建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是组织开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和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开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评审和评估活动,严禁一切乱评比、乱认定、乱推荐活动,坚决杜绝借评比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二是实行环境友好企业无偿公益宣传政策。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环境友好企业的宣传报道力度,在进行公益宣传中要提高环境友好企业的宣传比重,在政府招商、对外宣传时要积极推荐和宣传环境友好企业,扩大企业知名度,提升环境友好企业品牌效应,增强环境友好企业社会影响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为企业创建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技术指导培训,完善企业环保设施,增强企业创建能力。

  (六)全面做好创建基础工作。各市县区、各企业要做好创建过程的记录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创建工作档案,将文件资料、表格、照片、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认真规范归档,全面反映本地区、本企业的创建工作成果。同时,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总结交流创建经验,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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