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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1]20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程序的意见》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总第275次)会议于2011年6月13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监庭。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程序的意见

  为保证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严肃性,确保再审案件的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现就规范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院在执行、化解涉诉信访等工作中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应将有关材料送本院审监庭编立“监”字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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