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1]20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程序的意见》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总第275次)会议于2011年6月13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监庭。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程序的意见
为保证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严肃性,确保再审案件的审判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现就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院在执行、化解涉诉信访等工作中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应将有关材料送本院审监庭编立“监”字号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