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商贸物流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和餐饮住宿行业,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发展连锁化、品牌化、规范化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批发和零售市场以及饭店、酒店、宾馆等。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帮扶民间资本建设物流信息网络平台,整合物流资源,实现物流信息共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省商务厅牵头,省供销社、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14.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加快编制我省国防科技工业允许民间投资目录,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建立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领域的“绿色通道”。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按有关规定投资国防基础和军工配套科研项目,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省国防科工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三)努力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民生社会事业领域
15.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多元办医途径,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村镇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逐步完善。鼓励民营医疗机构通过收购、兼并、托管等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大力改善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执业环境,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积极购买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切实落实民营医疗机构税收减免、贷款、土地供应等优惠政策;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序合理流动;优化民营医疗机构学术环境,吸纳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我省相关行业协会、学术组织。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进一步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山西保监局分工负责)
16.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出资办学条件,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落实对民办学校的财政资助政策,加大承担义务教育的经费补助力度。建立教师合理流动和人事代理制度,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增强民办教育的师资力量。研究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省法制办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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